舞臺燈光設計的劇院是大樓的一部分。是否每個照明位置可以被集成到劇場設計以形成優良的整體是一個問題,這個問題是設計師和建筑師一起考慮的問題。
由于各種戲劇風格,照明位置將使劇場風格有所不同。作為一個舞臺燈光設計師,有必要實現形式和內容上滿足使用階段的前提下,形式和內容一定要統一。
當演員在主要性能區域是活動,他們的臉要被燈光照亮,讓臺下的人看得更清楚一點。參與表演區域的照明燈的所有位置需要1.7米臺表面(平均人眼的高度)作為照明基準,這就是所謂的“有效照明范圍”以上的水平。
階段深度函數根據性能法分為:第一1/3的主要表現區域,中間1/3是次級性能區域,最后三分之一是景區(背景區域)。根據這一規則,舞臺照明位置還具有性能照明的基本分割:外部照明位置(表面光,外部光)主要是針對前方和中部三分之一階段空格字符照明;臺口照明(臺口的頂光,臺口的側光)主要照射在中間的字符和背面的舞臺空間的1/3。這只是一個籠統的概念和常用的空間關系,而并不意味著任何性能以這種方式使用空間。但作為一個舞臺燈光設計應注意這個因素。
所述級的每個光位置的設計必須根據舞臺規模確保一定數目燈的安裝空間。該燈具有水平旋轉和垂直旋轉的空間概念。燈的安裝空間的設計必須考慮兩個旋轉因素(包括加換色器,蓋等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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